學程宗旨
基於社會設計工程(social designeering)之理念,強化跨領域綜合學習與介入性實作之能力,培養兼具環境感受力、空間思辨力、設計實踐力、社會介入力之建築設計人才,故依本校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,成立「建築設計學分學程」。
修讀資格與人數限制
- 國立臺灣大學系統之學士班二年級(含)以上及研究所在學學生,均得申請修讀本學程。學生申請修習本學程時,須至本校學分學程線上申請系統列印申請表,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一份,經就讀系所主管同意後,將申請資料送至本學程辦公室(工學院綜合大樓315室)。經本學程委員會審核後,公布錄取名單。
已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而未完成本學程要求之學生,若進入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之研究所,得逕續完成本學程之修課要求。 - 本學程招生事務每學年舉辦一次,於上學期初辦理修習學程申請審核,每次招生名額以十二名為上限。
- 上述為原則性規定,109-1 相關申請規定、申請期程請參考學程公告:https://reurl.cc/7o3Yyy。
修業年限、成績與學分計算
- 修讀本學程之本校學生,已符合本學系、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,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,至多以一年為限,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。
- 學生進入本學程前,於本校所修讀並及格之本學程開設科目,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。
- 已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而未完成本學程要求之學生,若進入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之研究所,得逕續完成本學程之修課要求。
- 學生完成本學程之修業規定,應於成績確定後,畢業前一個月主動檢具歷年成績表,並填寫學分學程證明申請表,送交本學程委員會(由土木系或城鄉所辦公室收件轉交)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(檔案請參考下方「相關檔案」之附件)。經本學程委員會審核通過,簽請教務長及校長同意後,核發「建築設計學分學程」修習證明。
課程規劃與學分數
- 本學程應修習至少二十三學分,其中必須包括必修課程十七學分,以及選修課程六學分,選修課程必須自「建築技術」與「建築人文」兩大領域中,每個領域至少選修一門。
- 學程課程之規劃|https://reurl.cc/4mRbyV
- 本學期所開課程|https://reurl.cc/q8dKd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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