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程宗旨|
基於社會設計工程(social designeering)之理念,強化跨領域綜合學習與介入性實作之能力,培養兼具環境感受力、空間思辨力、設計實踐力、社會介入力之建築設計人才,故依本校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,成立「建築設計學分學程」。
申請資格與招生作業|
- 國立臺灣大學系統之學士班二年級(含)以上及研究所在學學生,均得申請本學程。
- 本學程每學年度招生1次,於每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上課日舉辦甄選,每次招生名額以12名為上限。
- 申請學生請至本校學分學程線上申請系統列印申請表,並檢附歷年成績單1份,經就讀系所主管同意後,將申請資料送至本學程辦公室(工學院綜合大樓315室),並親自參加甄選,通過者得選修「建築設計(一)」課程。
- 招生時間及錄取名單於本學程網頁公告。
修業規定|
- 本學程應修習至少23學分,其中必須包括必修課程17學分,以及選修課程6學分,選修課程必須自「建築技術」與「建築人文」兩大領域中,每個領域至少選修1門。
- 修讀本學程之本校學生,已符合本學系、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,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,至多以1年為限,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。
- 學生進入本學程前,於本校所修讀並及格之本學程開設科目,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。已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而未完成本學程要求之學生,若進入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之研究所,得逕續完成本學程。
- 學生完成本學程之修業規定,應於成績確定後,畢業前1個月主動檢具歷年成績表,並填寫學分學程證明申請表,送交本學程委員會(由土木系或城鄉所辦公室收件轉交)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(檔案請參考下方「相關檔案」之附件)。經本學程委員會審核通過,簽請教務長及校長同意後,核發「建築設計學分學程」修習證明。
學程網頁|https://reurl.cc/veGAQl
課程規劃|
- 學程課程規劃:https://reurl.cc/4mRbyV
- 本學程「建築設計 (一)」課程限建築設計學分學程學生或土木系建築學群學生選修。
- 本學程「建築設計 (三)」課程限修過本學程開設之「建築設計 (一)」及「建築設計(二)」或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開設之「建築設計 (一)」及「建築設計(二)」者選修。